“空床费”的约定其实质是夫妻间的一种“忠诚协议”,并不是对婚姻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只是对违背忠诚原则的过错方的惩罚性约定。
这种约定,并未干涉结婚或离婚自由,只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自我约束,同意为自己的不忠行为接受经济惩罚的自愿行为。
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就是有效的契约。
双方应遵守自己的约定,并兑现因违反约定而甘愿接受惩罚的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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