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201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在这之后的十多年里,非政府组织自身的活动以及它们同联合国的关系都处在较低的水平,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发展。一直到1968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296号决议中,规定了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关系的法律框架。该决议肯定了非政府组织的范畴,同时允许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及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机构中获得咨询地位。自此以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被有意识地、越来越广泛地引入了联合国体系的运作。
非政府组织一词来自国外。据考证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的一份重要文件里, [3] 当时主要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中立作用的非官方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救助儿童会等,后来成为一个官方用语被广泛使用,泛指那些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具有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因同期举行的“世界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而使非政府组织这一词汇在中国推广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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